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复函》及(2023)青01破3号之一《复函》,西宁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宁特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l 因西宁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2023年6月21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l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2023年6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复函》及(2023)青01破3号之一《复函》,西宁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宁特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一)(2023)青01破3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运营价值,实现债权人、职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为由,申请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与环保合规,依法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若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2023)青01破3号之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请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重整期间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公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为由,请求本院准许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既有利于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管理人开展工作,可以有效确保重整程序高效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整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西宁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焦付良
联系电话:0971-5299673
联系传真:0971-5218389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