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青海西钢新材料有限公司、青海西钢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6个二级和三级子公司,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钢铁制造板块、煤炭焦化板块、房地产开发板块。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①公司治理方面: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审计、人力资源。
②业务流程方面:资产管理、财务报告、采购业务、担保业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全面预算、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业务外包、运营管理、资金活动、关联交易、信息与沟通。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包括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钢铁产业链关联业务及煤炭产业、房地产产业所带来的威胁性风险和机会性风险、销售风险、流动性风险、盈利能力风险、法律纠纷风险、道德操守遵从性风险以及税务风险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西宁特钢内部控制手册》《西宁特钢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损失占当期合并报表税前利润 | 潜在错报≥3% | 0.5%≤潜在错报<3% | 潜在错报<0.5% |
说明:
1.单个控制
a、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公司当期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直接认定为重大缺陷;
b、影响水平低于公司当期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但达到或者超过0.5%的,经过定性因素分析,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2.影响到同一个重要会计科目或披露事项的多个重要缺陷定量认定标准:
a、影响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期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认定为重大缺陷;
b、影响水平低于公司当期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经过定性因素分析认定为实质性漏洞与信息系统总体控制缺陷有关或是由它所引起的应用系统控制缺陷,也可被确认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重报更正错误 a、公司按规定期限报送已签发的财务报告后,对财务报告重新报送以更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包括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错报进行更正重报和以前报告年度出现的错报在当年财务报告中进行更正,此类情况可认定存在重大缺陷; b、由于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变化,以及公司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而进行会计政策调整,需要对以前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属于此类情况。 2.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当公司完成财务报告编制并正式签发提交外部审计后,外部审计师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大于税前利润的3%),即使后来公司也对上述重大错报进行了更正并重新编制了财务报告,仍属于存在重大缺陷。 3.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4.风险评估职能无效 5.高管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a、由于高管层在整个控制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其任何程度舞弊都会对控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高管层人员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都属于重大缺陷。 b、舞弊行为包括财务报告舞弊、资产不当使用、不实的收入、不实的费用及负债、资产的不当取得、偷税及漏税六个方面。 6.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审计委员会不能履行对外财务报告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或不具备监督财务报告准确性的资质及能力,可以确认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无效。 7.控制环境无效 8.下述事项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不符合要求,视为控制环境无效: a、高管层在全公司范围推动内部控制管理程序; b、反舞弊或举报机制; c、会计政策和程序; d、针对非常规(非重复)或复杂的帐务处理的控制; e、信息系统总体控制。 9.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在与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沟通后,公司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后没有确认该缺陷是否控制有效,即认定为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1.没有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2.没有根据国家相关准则、制度要求,制定并及时更新《会计手册》; 3.重要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批; 4.没有通过各种方式做好会计手册的宣传、培训,公司及合并报表单位没有执行统一的会计手册。 5.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a、没有建立并有效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b、没有建立举报及报告机制; c、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没有进行监督; d、没有建立调查与补救措施; e、没有进行舞弊风险分析。 6.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 a、财务报告流程控制 以下控制如果存在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经过综合分析后,不能合理地保证所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则认定为重要缺陷:期末结账、纳入合并报表单位范围、每月核对内部购销、内部往来、对外投资相关的账务处理、交叉审核合并会计报表 的抵销分录、交叉审核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分析性复核会计报表。 b、财务报告流程中信息系统控制 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直接相关的信息系统应用控制,如果在明细帐向总帐过帐处理时出现以下环节缺陷,导致不能合理地保证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可认定为重要缺陷:交易总数过入总帐,确保全部交易记录在总帐;初始、授权、记录和处理总帐中的明细(或日记帐)分录;期末关帐后,常规(重复)发生和非常规(非重复)报表调整涉及的初始、授权、记录和处理等控制信息系统总体控制;如果信息系统应用控制中的重要缺陷与信息系统总体控制中的缺陷有关或由它所引起的,认定该信息系统总体控制缺陷也是重要缺陷;如果信息系统应用控制中的一般缺陷与信息系统总体控制中的缺陷有关或由它所引起的,经过定性分析,认定为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公司将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确认为一般缺陷。 |
说明:
无其他说明事项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损失占当期合并报表税前利润 | 损失≥100万 | 50万≤损失<100万 | 损失<50万 |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风险事件发生的影响程度非常严重、可能性非常高为重大缺陷、对本公司的经营目标造成严重影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处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司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公司未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或内控管理散乱;重要业务控制系统性失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大面积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 |
重要缺陷 | 风险事件发生的影响程度较重、可能性较高为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对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等控制目标的实现造成重要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风险事件发生的影响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
说明:
无其他说明事项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经营中可能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通过内部控制协调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和完善,使风险可控,不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公司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内部审计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先后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生产经营业务、财务核算及管理、资金、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程检修、销售管理、贵重金属验收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公司各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根据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未发现在报告期内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未发现在报告期内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一般缺陷及相关事项。公司对报告期内所有部门和子公司内控体系流程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公司整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2021 年,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实时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尹良求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