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ST西钢 公告编号:临2023-12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l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l 申请保全金额: 160,000,000.00元
l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披露日,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堆龙德庆法院)送达的(2023)藏0103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堆龙德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基地A幢贰单元二层1201、1202、1203、1201、1212、1213、1214、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557153。
被申请人1: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52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6300007104194558。
被申请人2:西藏博利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联排别墅17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B024N808。
二、案件情况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博利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签署了编号【2022062400000006】的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编号【1000017005】的担保合同。2023年6月,西藏博利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藏博利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汇票金额144,467,521.34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0)。垫款期间,按规定对汇票垫款本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三、案件裁定
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西藏博利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堆龙德庆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户名: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川支行,账户:6300150373xxxxxx1479)中的存款 160,000,000.00元。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担保金额为160,000,000元。(财产保全保函:藏银保函2023年1号)
堆龙德庆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户名: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川支行,账户:6300150373xxxxxx1479)中的存款16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堆龙德庆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堆龙德庆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堆龙德庆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财产保全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正积极督促就本次借款合同纠纷问题与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解决方案,后续将进一步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其现金流健康和稳定经营。
2、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