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11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2023年11月6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重整投资人款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西宁特钢管理人及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科技”)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主体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平资管”)分别签署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在西宁特钢及矿冶科技重整计划获得西宁中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各重整投资人支付全部投资款的时间不应晚于2023年12月1日。
2023年11月20日,西宁特钢管理人告知公司,西宁特钢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天津建龙支付的重整投资款1,134,000,000元、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支付的重整投资款75,000,000元、外贸信托支付的重整投资款75,000,000元及招平资管支付的重整投资款75,000,000元。鉴于重整投资人此前已支付的保证金按照《重整投资协议》自动转化为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重整投资人已按照《重整投资协议》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后续,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积极推进债权清偿、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执行事项。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法院的指导及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开展《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