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人、青海物产集团 | 指 | 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西宁特钢、上市公司 | 指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宁特钢管理人 | 指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重整计划》 | 指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的执行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发生的变化 |
西宁中院、法院 | 指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名称 | 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玲 |
注册资本 | 63,527.1435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000226591034H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现代物流(不含运输),有色金属及矿产品贸易、进出口业务(国家有限制规定的除外)、进出口代理、补偿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化肥销售;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专项规定除外)、农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再生物资回收、旧汽车及旧拖拉机交易、信息咨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投资、融资。五金交电、百货、纺织品的批发零售;物资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1995年10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
联系电话 | 0971-5501020 |
股东及持股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青海物产集团100%股权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刘玲 | 董事长 | 女 | 中国 | 青海省西宁市 | 无 |
张允忠 | 总经理、董事 | 男 | 中国 | 青海省西宁市 | 无 |
韩海军 | 董事 | 男 | 中国 | 青海省西宁市 | 无 |
毛尊超 | 董事 | 男 | 中国 | 青海省西宁市 | 无 |
秦嘉龙 | 董事 | 女 | 中国 | 青海省西宁市 | 无 |
魏有萍 | 董事 | 女 | 中国 | 青海省西宁市 | 无 |
注:上述人员情况为实际情况,原监事已发生变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持有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3.07%。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西宁特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谋求西宁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西宁特钢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出现转让情形的,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相关转让协议中要求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如根据相关规定,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则应将前述承诺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青海物产集团 | 100,000,000 | 9.57% | 100,000,000 | 3.07% |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股份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青海省西宁市 |
股票简称 | *ST西钢 | 股票代码 | 60011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P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P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P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P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P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 100,000,000股
持股比例: 9.5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 100,000,000股
持股比例: 3.0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11月6日
方式:按照《重整计划》,青海物产集团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P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P 注: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P |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